摘要:《孟子·鸡鸣而起章》以舜、跖为正反主角,以“分”“间”为文眼,将“舜跖之分只是利善之间”作为儒家义利之辨的绝对律令。其单章解释史包括三方面的内涵:一是仔细辨析了前人千古之舜、跖与当人一日之舜、跖的关联,二是深入探析了“一生聪明力量都为此一步所用”的哲理,三是真切剖析了杨时与《鸡鸣而起章》的“现在进行时”。全面解析《孟子》中的这一小章,有助于继承并弘扬儒家义利之辨的大义。
关键词:《孟子·鸡鸣而起章》;舜跖之分;利善之间;儒家义利之辨
《孟子·尽心上·鸡鸣而起章》亦即《孟子》13·25,全文为:“孟子曰:‘鸡鸣而起,孳孳为善者,舜之徒也;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跖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跖之分,无他,利与善之间也。’”从目前的研究看,《孟子》13·25作为《孟子》中的小章,不像作为大章的《孟子》1·1、12·4那样受到人们的关注。这三章均涉义利之辨,其关注度为何如此悬殊?原因在于《孟子》单章研究迄今没有真正地提上议事日程。从《孟子》13·25看,舜、跖是孟子设计的正反主角,“分”“间”是孟子凸显的两大文眼,“舜跖之分只是利善之间”是孟子为儒家义利之辨拟定的绝对律令。从《孟子》13·25的单章研究看,其解释史包括三方面的内涵:一是辨析前人千古之舜、跖与当人一日之舜、跖的关联,二是探析“一生聪明力量都为此一步所用”的哲理,三是剖析杨时(1053—1135)与《鸡鸣而起章》的“现在进行时”。正因义利之辨是儒家大义,《孟子》13·25这一小章同样值得我们在仔细辨析、深入探析、真切剖析的基础上做出全面的解析。
一、前人千古之舜跖与当人一日之舜跖
读《孟子》13·25的不同版本,我们会看到其用字有“蹠”“跖”的差异。先看影印本。赵岐(?—201)注《宋椠大字本孟子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·鸡鸣而起章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蹠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蹠之分……”孙奭(962—1033)疏《孟子注疏》卷13下《尽心章句上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跖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跖之分……”朱熹(1130—1200)《宋本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蹠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蹠之分……”再看点校本。朱熹《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蹠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蹠之分……”焦循(1763—1820)《孟子正义》卷27《尽心上·二十五章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蹠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蹠之分……”杨伯峻(1909—1992)《孟子译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的原文为:“鸡鸣而起,孳孳为利者,蹠之徒也。欲知舜与蹠之分……”由上可见,影印本《宋椠大字本孟子》《宋本孟子集注》、点校本《孟子集注》《孟子正义》《孟子译注》均作“蹠”,仅有影印本《孟子注疏》作“跖”。我们今天著书立说,到底该用哪个字形?一般而言,当用“跖”字。原因有三:其一,“跖”是正体字,“蹠”是异体字;其二,古人论《孟子》13·25,大凡用“跖”而不用“蹠”;其三,《孟子》6·10二言“盗跖”,以上版本均不作“盗蹠”。有鉴于此,除版本考异外,本文凡有征引,均改“蹠”为“跖”。
《孟子》6·10二言“盗跖”,伯夷、盗跖只是正反配角;《孟子》13·25二言“跖”,舜、跖已是正反主角。换句话说,《孟子》仅有13·25以跖(盗跖)为主角,所以这里先要“知人论世”一番。众所周知,《庄子》最喜欢讲盗跖:
故跖之徒问于跖曰:“盗亦有道乎?”跖曰:“何适而无有道邪!夫妄意室中之藏,圣也;入先,勇也;出后,义也;知可否,知也;分均,仁也。五者不备而能成大盗者,天下未之有也。”(《庄子·外篇胠箧第十》)
孔子与柳下季为友。柳下季之弟,名曰盗跖。盗跖从卒九千人,横行天下,侵暴诸侯;穴室枢户,驱人牛马,取人妇女;贪得忘亲,不顾父母兄弟,不祭先祖。所过之邑,大国守城,小国入保,万民苦之。(《庄子·杂篇·盗跖第二十九》)
另外,《荀子·不苟篇第三》指出:“盗跖吟口,名声若日月,与舜、禹俱传而不息;然而君子不贵者,非礼义之中也。”《吕氏春秋·仲冬纪第十一·四曰当务》指出:“跖之徒问于跖曰:‘盗有道乎?’跖曰:‘奚啻其有道也?夫妄意关内中藏,圣也;入先,勇也;出后,义也;知时,智也;分均,仁也。不通此五者而能成大盗者,天下无有。’”《淮南子》卷17《说林训》指出:“柳下惠见饴,曰:‘可以养老。’盗跖见饴,曰:‘可以黏牡。’见物同,而用之异。”司马迁(约前145—约前87)的《史记》卷61《伯夷列传第一》指出:“盗跖日杀不辜,肝人之肉,暴戾恣睢,聚党数千人横行天下,竟以寿终。是遵何德哉?”
对于先秦两汉典籍中的表述,后世学者断断续续地做过片言只语的考证。下面依据作者的年代先后,列举八例。一是《汉书》卷48《贾谊传第十八》注引李奇(生卒年不详,汉末南阳人):“跖,秦大盗也。楚之大盗为庄蹻。”二是陆德明(约550—630)的《经典释文》卷28《庄子音义下·盗跖第二十九》指出:“盗跖。(之石反。李奇注《汉书》云:‘跖,秦之大盗也。’)”三是颜师古(581—645)注《汉书》卷48《贾谊传第十八》指出:“庄周云:盗跖,柳下惠之弟。盖寓言也。”四是《庄子集释》卷9下《杂篇·盗跖第二十九》录成玄英(608—669)疏:“跖者,禽之弟名也,常为巨盗,故名盗跖。”五是李泰(620—652)等撰著的《括地志》卷3《陕州·河北县》指出:“盗跖冢在陕州河北县西二十里。河北县本汉大阳县也。又今齐州平陵县有盗跖冢,未详也。”六是司马贞(679—732)的《史记索隐》卷61《伯夷列传第一》指出:“盗跖,柳下惠之弟,亦见《庄子》,为篇名。”七是张守节(生卒年不详)的《史记正义》卷61《伯夷列传第一》指出:“跖者,黄帝时大盗之名。以柳下惠弟为天下大盗,故世放古,号之盗跖。”八是俞樾(1821—1907)的《俞楼杂纂》卷29《庄子人名考·盗跖篇·盗跖》指出:“《释文》引李奇注《汉书》云:‘跖,秦之大盗也。’按:《史记·伯夷传正义》又云:‘跖者,黄帝时大盗之名。’是跖之为何时人,竟无定说。孔子与柳下惠不同时,柳下惠与盗跖亦不同时,读者勿以寓言为实也。”
归结起来,从原典看,《庄子》有《盗跖篇》,说盗跖最详细、生动,无出其右者。从考证看,盗跖为何时人,与柳下惠为何关系,难有定说;其为大盗,作恶多端,则是定论。《论语》19·20指出:“纣之不善,不如是之甚也。是以君子恶居下流,天下之恶皆归焉。”像纣一样,盗跖也被传统当作恶的象征。孟子批判盗跖,也是这一传统风气使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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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《孟子》13·25看,抑跖,是一面;扬舜,是另一面。孟学史继承了孟子抑跖扬舜的基调。譬如,《孟子正义》卷27《尽心上·二十五章》录赵岐注:“《章指》言:好善从舜,好利从跖。明明求之,常若不足。君子小人,各一趣也。”程朱理学对此说得更多:
孟子辨舜、跖之分,只在义利之间。(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17《伊川先生语三》)
尧、舜之为善,与桀、跖之为恶,其自信一也。(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25《伊川先生语十一·畅潜道录》)
《左氏传》:“楚子为夏氏乱故,谓陈人:‘无动!将讨于少西氏。’遂入陈,杀征舒,轘诸栗门。”而经先书“杀”、后书“入”者,与楚子之能讨贼,故先之也。讨其贼为义,取其国为贪,舜、跖之相去远矣,其分乃在于善与利耳。楚庄以义讨贼,勇于为善,舜之徒也;以贪取国,急于为利,跖之徒矣。为善与恶,特在一念须臾之间,而书法如此,故《春秋》传心之要典,不可以不察者也。(胡安国《春秋胡氏传》卷17《宣公中·十一年》“冬十月,楚人杀陈夏征舒。丁亥,楚子入陈”条)
善者,天理也。利者,人欲也。舜、跖之分,特在天理、人欲之间而已。然天理明者,虽居利势之中,而不为人欲所乱;人欲乱者,虽居仁义之中,亦无一合于天理者。此又不可不辨。(张九成《日新录·利善》)
夫善利之念,间不容发;一发之差,遂分舜、跖。学者可不戒且惧哉!(《范浚集》卷14《舜跖图》)
予故发孟子之意,为《舜跖图》。谓夫善利之念,起于心者,其始甚微;而其得失之相去也,若九地之下与重天之颠。又以谓虽舜也,一罔念而狂;虽跖也,一克念而圣。舜去狂远矣,在一罔念间,与狂同失;跖去圣亦远矣,在一克念间,与圣同体。人能于危微之际而得之,则亦几矣。(《范浚集》卷14《舜跖图》)
后世还有一些说法值得仔细辨析。譬如,冯从吾(1557—1627)的《冯少墟集》卷8《善利图说》指出:“善利之分,舜、跖之分;舜、跖之分,人与禽兽之分也。学者纵可诿之曰我不为圣,亦可诿之曰我不为人哉!”冯梦龙(1574—1646)的《四书指月·下孟七·尽心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》指出:“此辨当人一日之舜、跖,非辨前人千古之舜、跖。”钱穆(1895—1990)的《四书释义·孟子要略》第3章《孟子对同时学者之评论》第5节《论宋牼以利害说时君之不当》指出:“夫谓‘舜之徒’‘跖之徒’云者,亦非真为舜徒、真为跖徒;犹其云‘不归杨,则归墨’,同为设譬之辞也。且舜为一帝,跖为一盗,未可并列;犹墨翟为一代大师,而杨朱或仅为一士。在孟子惟取其相反以见义,本非谓跖与舜有同一之势位,杨与墨有同一之风化也。”
综上所述,孟学史对于孟子抑跖扬舜的基调,不独有继承,而且有创新。一方面,从理欲看,善是天理,利是人欲;好善从舜,好利从跖。所以,舜、跖之分在于天理、人欲,亦即义利之辨。另一方面,从一念看,善利之念,间不容发;一发之差,遂分舜、跖。人品有圣、狂两途,舜、跖是圣、狂之极。虽舜,一罔念则狂;虽跖,一克念则圣。所以,舜、跖之分在于用心伊始,亦即危微之几。再一方面,从古今看,所谓“舜之徒”“跖之徒”,不必真是舜徒、跖徒;所谓“舜”“跖”,既指前人千古之舜、跖,更指当人一日之舜、跖。所以,舜、跖之分在于反求诸己,亦即人我之际。以上三个方面表明:舜、跖之分,不独在于义利之辨,此乃立其根本;而且在于危微之几,此乃察其精微;更在于人我之际,此乃明其使命。至此,我们可以知道:《孟子》13·25虽然以舜、跖为正反主角,但实际上是以舜为主、以跖为客;孟子的终极目的绝非舜、跖之分,而是人皆可以为尧、舜。
二、一生聪明力量都为此一步所用
如果说《孟子》13·25有文眼,那么,一个是“分”字,另一个是“间”字。因为舜、跖不仅是指千古的前人,而且更指当下的自我,所以,道德实践主体既要明其“分”,更要察其“间”。深入探析“鸡鸣而起”“孳孳”“间”以及儒家义利之辨的绝对律令等四个问题,即是在明其“分”的基础上察其“间”。理解这四个问题,在某种程度上,就是理解《孟子》13·25的思想含义。
(一)“鸡鸣而起”与主敬、日日新
《孟子》13·25二言“鸡鸣而起”,孟学史大多以“主敬”“日日新”发明后接“孳孳为善”的第一言。先看“主敬”之说。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15《伊川先生语一·入关语录》指出:“舜孳孳为善,若未接物,如何为善?只是主于敬,便是为善也。以此观之,圣人之道,不是但嘿然无言。(一作‘为’)”朱熹的《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指出:“或问:‘鸡鸣而起,若未接物,如何为善?’程子曰:‘只主于敬,便是为善。’”其《四书或问·孟子或问》卷13指出:“或问二十五章之说。曰:‘诸说皆善。而程子“未接物时”之论,尤能发明言外之意,学者所当深念也。’”辅广(约1145—约1225)的《孟子答问·尽心章句上》指出:“程子主敬便是为善之说,此又教学者以静时工夫也。动静相涵,敬义两立,孶孶不已,则庶乎可以进于圣人之学矣。”再看“日日新”之说。李贽(1527—1602)的《四书评·孟子卷之七·尽心章句上》尾批指出:“教人从一日做人起也。老孟婆心,其切如此。”辛全(生卒年不详)的《四书说》卷6《孟子说下·尽心上篇》指出:“一日有鸡鸣。孳孳为善,今日之鸡鸣,固可幸也;而来日之鸡鸣,尚可恐也。孳孳为利,今日之鸡鸣,固可悲也;而来日之鸡鸣,尚可转也。嗟夫!每日一鸡鸣,几人可负此鸡鸣?”冯梦龙的《四书指月·下孟七·尽心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·鸡鸣二节》指出:“‘鸡鸣而起’,不是平旦之气,是指人初醒眼时,乃一日之始也。以终身而悬于一日,以一日而悬于最初之一刻,最可令人深省。”(按:“平旦之气”,语出《孟子》11·8)又说:“两提‘鸡鸣而起’极妙,正要人日日新也。昨日为善,做舜之徒;今日为利,即跖之徒。侧在跖一边,方得儆惧人意。”与以上二说不同,张岱(1597—1685?)的《四书遇·孟子·尽心上·鸡鸣章》指出:“鸡鸣时正平旦之气,何以又杂入‘为利’一念?此语当质诸孟子。”
《孟子》单章研究,不只是看重一般说法,而且看重不同意见。既然“鸡鸣而起”前接“孳孳为善”、后接“孳孳为利”,那么,张岱的不同意见就将引导我们对于“主敬”“日日新”二说加以综合创新。就此而言,“鸡鸣而起”不宜解作纯粹至善的平旦之气,而当解作雄鸡一唱天下白的一日之始。从第一言“鸡鸣而起”看,一日之计在于晨,即下主敬功夫,然后日复一日、月复一月、年复一年,以致日新日新又日新。从第二言“鸡鸣而起”看,无利不起早,更不主敬,久而久之,必定人将不人、禽兽不如。以一生悬于一日,以一日悬于最初一刻,主敬不已,天天向上,这正是孟子的苦口婆心之所在。
(二)“孳孳”与天理人欲同行异情
《孟子》13·25二言“孳孳”,既指“为善”,又指“为利”,其义值得一辨。譬如,朱熹的《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指出:“孳孳,勤勉之意。”辅广的《孟子答问·尽心章句上》指出:“是勤勉不已之意。舜之为善,与跖之为利,皆云‘孳孳’者,天理人欲同行而异情也。”冯梦龙的《四书指月·下孟七·尽心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·鸡鸣二节》指出:“‘孳’,是孳生之义,乃一念潜生处。‘孳孳’,念以续,念专一,不分之意。”孙奇逢(1584—1675)的《四书近指》卷20《孟子·尽心章句上·鸡鸣而起章》指出:“‘孳孳为’三字,各有无限经营在。”张尔岐(1612—1678)的《蒿庵集》卷1《学辨·辨志》指出:“人之所以孳孳终其身不已者,志在故耳。志之为物,往而必达,图而必成。及其既达,则不可以返也;及其既成,则不可以改也。于是为舜者,安享其为舜;为跖者,未尝不自悔其为跖,而已莫可致力矣。岂跖之聪明材力不舜若欤?所志者殊耳。”唐文治(1865—1954)的《孟子大义》卷13《尽心上·第二十五章》指出:“古语云:‘吉人为善,惟日不足。’孳孳为善者,惟恐不及之意也。”又说:“古语云:‘凶人为不善,亦惟日不足。’孳孳为利者,亦惟恐不及之意也。”
仅从字义看,孳,意即滋生;孳孳,意即滋生不已。《孟子》13·25论“为善”“为利”,同言“孳孳”,虽可解作“勤勉”(褒义词),更宜解作“念孜孜”(中性词)。所谓天理人欲同行异情,是说“孳孳”是同行,舜之徒、跖之徒是异情。我们可以说舜之徒勤勉,能说跖之徒勤勉吗?“勤勉”显然不足以涵盖异情。异情是指两种或者以上的不同情状。将“孳孳”解释为“念孜孜”,不褒不贬,恰恰可以涵盖舜之徒、跖之徒的不同情状。进一步看,“孳孳”为善,“孳孳”为利,尚未落在行上,只是念念不忘、唯恐不及而存乎一心,亦即“念孜孜”。心之所之谓之志。因其“念孜孜”,所以,对于舜之徒、跖之徒,“孳孳为”三字各自意味着“无限经营”。
(三)“间”的省察处、下手处
《孟子》13·25一言“间”字,最为孟学史津津乐道。方宗诚(1818—1888)的《论文章本原》卷3《孟子·尽心篇·鸡鸣章》指出:“‘间’字亲切紧密,令人可畏。”唐文治的《孟子大义》卷13《尽心上·第二十五章》指出:“此‘间’字最深细。吾始以为人皆有良心,利与善之间,至易判决;后乃知此‘间’字,正不易判决。”“间”字为何最深细、最紧密?以程颐(1033—1107)、朱熹为代表的理学传统指出:
言“间”者,谓相去不甚远,所争毫末尔。义与利,只是个公与私也。才出义,便以利言也。只那计较,便是为有利害。若无利害,何用计较?利害者,天下之常情也。人皆知趋利而避害,圣人则更不论利害,惟看义当为与不当为,便是命在其中也。(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17《伊川先生语三》)
程子曰:“言‘间’者,谓相去不远,所争毫末耳。善与利,公私而已矣。才出于善,便以利言也。”(朱熹《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)
间,是两者相并在这里。一条路做这边去,一条路做那边去,所以谓之“间”。(《朱子语类》卷60《孟子十·尽心上·鸡鸣而起章》)
盖言同一“孳孳”也,孳孳于善,则为舜一边人;孳孳于利,则为跖一边人。如此说“间”字,意思亦自明白。程子谓:“才出于善,便以利言。”亦指明白相反者,所以发明“间”字之意。(蔡清《四书蒙引》卷15《孟子·尽心章句上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》)
如果说程颐的“相去不甚远”可谓深细,朱熹的“两者相并在这里”是否可谓紧密呢?对此,明代的孟子学者存有争议。譬如,冯从吾的《冯少墟集》卷7《宝庆语录》指出:“尧之隔壁就是桀,舜之隔壁就是跖,中间再不隔一家,此孟子所以并谈无别。世之学者既不敢为尧为舜,又不甘为桀为跖,只是错认以为中间尚隔许多人家耳。使早知尧之隔壁就是桀,舜之隔壁就是跖,自然一步不敢差错。”其《冯少墟集》卷8《善利图说》指出:“不知发端之初,一念而善便是舜,一念而利便是跖,出此入彼,间不容发,非舜与跖之间复有此三条路也。”冯梦龙的《四书指月·下孟七·尽心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·欲知节》指出:“人心但有善,原无利,起念稍错,出善入利,所争只在毫芒,故曰‘间’。谓善心方萌,而利心已伺其间也。若认为两路中间,岂善利之中,更有个驻足处?”孙奇逢的《四书近指》卷20《孟子·尽心章句上·鸡鸣而起章》指出:“舜、跖相去千里,然初分途,却只在一间。间,是两者相并在这里。一条路,做这边去;一条路,做那边去。”又说:“或曰:‘间’字不说开,却说合,正是唤醒学者时时自省,不堕入利一边看。彼此各半,总是一符;南北两岐,总由一路。‘间’字之义自明。”张岱的《四书遇·孟子·尽心上·鸡鸣章》指出:“‘间’字不可作分开说,正是相接去处,一脚揣着这边,便不是那边。”其中,所谓“岂善利之中,更有个驻足处”,实则是在批评朱熹而回护程颐。
回顾孟学史论《孟子》13·25的“间”字,黄宗羲(1610—1695)、吕留良(1629—1683)的观点富有概括性、思辨性:
“利与善之间”,真所谓毫厘千里,此是第一步。一生聪明力量,都为此一步所用。野葛、人参,共生一本,辨之不得不早也。(黄宗羲《孟子师说》卷7《“鸡鸣而起”章》)
“间”字有疆界,有几候,但知疆界而不知几候,则省察处不切实矣;有指点,有工夫,但知指点而不知工夫,则下手处不切实矣。(吕留良《四书讲义》卷42《孟子十三·尽心上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》)
总而言之,“利与善之间”,堪称做人第一步。冯从吾的《冯少墟集》卷8《善利图说》指出:“舜、跖路头容易差错。此处不差,则聪明用于正路,愈聪明愈好,而文学功名益成其美。此处一差,则聪明用于邪路,愈聪明愈差,而文学功名益济其恶。故此处不慎,而曰‘某也聪明’‘某也功名’‘某也文学’,何益哉!何益哉!”唐文治的《孟子大义》卷13《尽心上·第二十五章》指出:“盖利善交战之界,即天人交战之几也。或初念为跖,而继念为舜;或今日为跖,而明日为舜;或少年为跖,而晚年为舜。反而言之,或初念为舜,而继念为跖;或今日为舜,而明日为跖;或少年为舜,而晚年为跖。”从省察处看,相去不远,所争只在毫芒,这是说“间”有疆界;十字路口,抉择就是时命,这是说“间”有几候。从下手处看,令人可畏,不易判决,这是说“间”有指点;判人禽,辨义利,砥砺前行,这是说“间”有功夫。所以,我们一生的聪明力量,就是既要省察、又要下手,无一不为“利与善之间”这一步所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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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儒家义利之辨的绝对律令
笔者曾指出:“传统儒家的义利之辨以道义论而不是功利论为特质,以原则政治而不是利益政治为皈依,以理念利益而不是物质利益为关切,但它大致不出《孟子》首章的范围。”《孟子》13·25的单章解释史是否也支持儒家义利之辨的这一绝对律令呢?
为写作本文,笔者做了2.1万字的资料编年,现从中析出数条文献,借以说明这一问题。一是《河南程氏遗书》卷16《伊川先生语二·己巳冬所闻》指出:“不独财利之利,凡有利心,便不可。如作一事,须寻自家稳便处,皆利心也。圣人以义为利,义安处便为利。如释氏之学,皆本于利,故便不是。”二是《范浚集》卷14《舜跖图》指出:“利不必谓货利。凡有利心,皆利也。”又说:“孳孳为善,所以熟吾仁也。苟为善而一罔念,则非孟子所谓孳孳者,为利之心殆将乘间而起矣。”三是朱熹的《四书或问·孟子或问》卷13指出:“然程子又尝言:‘不独财利之利,凡有利心,便不可。如作一事,须寻自家稳便处,皆利心也。’如此,则善利之间,相去毫发。苟辨之不明,其不反以利为善者鲜矣。此《大学》之道,所以虽以诚意正心为重,而必以格物致知为先也。”四是王应麟(1223—1296)的《困学纪闻》卷8《孟子》指出:“‘夫道一而已矣。’为善而杂于利者,非善也;为儒而杂于异端者,非儒也。”又说:“‘利与善之间’,君子必审择而明辨焉。此天理人欲之几,善恶正邪之分界也,孟子之言公。‘不夷不惠,可否之间’,‘材与不材之间’,杨、庄之言私。”五是胡炳文(1250—1333)的《孟子通一三·朱子集注·尽心章句上》指出:“无所为而为谓之义,有所为而为谓之利,此所谓利与善之间者。有所为而为善,虽善,犹利也。是故君子之于善也,将为之际,在明义;未为之先,在主敬。”六是薛瑄(1389—1464)的《读书续录》卷5指出:“义利无并立之理。尚义者必不尚利,尚利者必不尚义,惟君子为能尚义而去利也。孳孳为义者,君子也;孳孳为利者,小人也。圣贤言之详矣。”七是蔡清(1453—1508)的《四书蒙引》卷15《孟子·尽心章句上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》指出:“其曰:‘讲之不明,未有不以利为义者。’是杨氏之意以为:‘为善者,若有为而为之,亦利也。’此又是深一节意。然杨氏注在圈外,《孟子》本文恐未有此意。”(按:杨氏指杨时。)八是张岱的《四书遇·孟子·尽心上·鸡鸣章》指出:“故不但利乃为跖,即有为而为善,善亦利也,亦跖也。”
儒家义利之辨的这一绝对律令,可谓有立场、有定义、有判准、有自信。“有立场”是说:此利不是安吉之利,只是货财之利,所以义利绝不并立。“有定义”是说:无所为而为谓之义,有所为而为谓之利。“有判准”是说:财利自然是利,利心更是利;为利自然是跖,有所为而为善,为善而杂于利,虽善犹利,更是跖。“有自信”是说:圣人以义为利,义安处方为利。说到底,儒家义利之辨的这一绝对律令就是“舜跖之分只是利善之间”。这一绝对律令同样与孟子密不可分,因为它已由《孟子》13·25的“欲知”“无他”二语呼之欲出,又与《孟子》1·1的“何必曰利?亦有仁义而已矣”、《孟子》12·4的“是君臣、父子、兄弟去利,怀仁义以相接也,然而不王者,未之有也”如出一辙。它不只是孟学史“照着讲”孟子,亦是孟学史“接着讲”自身。经由《孟子》13·25,儒家义利之辨成就这一绝对律令,既是顺理成章,又是用心良苦。
三、杨时与《鸡鸣而起章》的“现在进行时”
从《孟子》13·25单章解释史看,杨时的重要性绝对不可低估。譬如,朱熹注《孟子》13·25,就推重杨时之说,但其语源值得一辨。
先看杨时的原文:
舜、跖之分,利与善之间也。利善之间,相去甚微,学者不可不知。(《杨时集》卷10《语录一·荆州所闻·九》)
舜、跖之相去远矣,而其分乃在乎善利之间。则为尧、舜者,亦力于为善而已。颜子曰:“舜,何人也?有为者亦若是。”论颜子之学,则曰:“得一善,则拳拳服膺而弗失之矣。”此古之人用力可考而知也。(《杨时集》卷18《答李杭》)
某尝谓舜、跖之分,在善利而已。使世无科举足以取荣利,则父不以诏其子,而士不以学也,如是而不为跖之徒也几希。足下乃独切切然以明善为急,其度越世人远矣。勉而卒之无怠而止焉,则其终为舜之徒也必矣。(《杨时集》卷18《答吴敦智》)
舜、跖之相去远矣,而其分乃在乎善利之间。故颜渊得一善,则拳拳服膺而不敢失。其学为舜,亦曰“择善而固执之”而已。舜、文之圣,若合符节。则潜心乎文王者,亦岂外是乎?(《杨时集》卷20《答胡康侯·其二》)
再看朱熹的引文:
杨曰:“舜、跖之分,利与善之间。利善之间,相去甚微,学者不可不知。”又曰:“舜、跖之分,在善利而已。使世无科举可以取荣利,则父不以诏其子,而士不以学也,如是而不为跖之徒也几希。”(《孟子精义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·“孟子曰鸡鸣而起”章》)
杨氏曰:“舜、跖之相去远矣,而其分乃在利善之间而已,是岂可以不谨?然讲之不熟,见之不明,未有不以利为义者,又学者所当深察也。”(《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》)
有论者针对《孟子集注》引杨时一段的标点提出质疑。譬如申淑华的《〈四书章句集注〉引文考证·孟子集注》卷13《尽心章句上·孟子曰鸡鸣而起章》指出:“朱子对原文有改动。且‘然讲之不熟’至‘当深察也’,为朱子之言。中华书局版以之为杨氏之言,将其误置于引号内。”马慧娟的《〈孟子集注〉引杨时语辑考》第23条指出:“此条引文同时见于《答李杭》和《答胡康侯》。申淑华以为从‘然讲之不熟’之后当为朱子之言,中华书局将其误加入括号中。从《杨时集》两处文本来看,应可从其说。‘是岂可以不谨’一句为概括原文而成。”如果质疑成立,那么,《孟子集注》一段或可点作:“杨氏曰:‘舜、跖之相去远矣,而其分乃在利善之间而已。’是岂可以不谨?然讲之不熟,见之不明,未有不以利为义者,又学者所当深察也。”意思是说,前半段是征引杨时,后半段是朱熹自道。古人引用未必尽合原文,这是常识。如前所述,蔡清的《四书蒙引》就将“讲之不明,未有不以利为义者”视作杨时之语。有鉴于此,本文尊重这些商榷意见,但暂从中华书局的标点。
本文给杨时专列一节,不仅是要认真理清朱熹如何引用杨时之语,而且更要真切剖析杨时与其门人廖刚(1070—1143)的一段往事,因为它关涉《孟子》13·25以及儒家义利之辨。有点遗憾的是,此事既不见于《杨时集》,也不见于廖刚的《高峰文集》(收入《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》第1142册)。以下是据张九成(1092—1159)、朱熹的作品以及《宋元学案》辑出的四条相关文献:
昔廖刚尚书问龟山先生以治心修身之术,先生以《舜跖》一章使刚求之。刚既退,谓先生门人曰:“此亦易晓尔。先生乃以此为问,何也?”门人曰:“何不以子意之所解者,为先生言之?”刚即入,求见。先生曰:“子何来之数也?”曰:“适先生所问,刚已得之矣。”先生喜,曰:“子何其敏也!盍为我言之?”刚曰:“自早及暮,孜孜为美事者,舜之徒也;自早及暮,孜孜为不美事者,跖之徒也。”先生曰:“子其详之,不可忽也。吾正恐子误以利作善会尔。其慎思之!”刚惘然。利善之难辨如此。吾党试以此求之,为善者心平易,为利者心险巇。(张九成《日新录·利善》)
或问“为善、为利”处。因举龟山答廖尚书用中一段,曰:“龟山说得鹘突,廖公认得不子细,后来于利害上颇不分别。绍兴间,秦氏主和,建议不决,召廖公来。他懵然不知,却去问他平日所友善之人,如郑邦达辈。邦达亦不思量,便云:‘和是好事。’故廖公到阙即主和议,遂为中丞,然他亦不肯为秦氏鹰犬。”(秦尝讽令言赵公鼎,廖竟不从而出。)(《朱子语类》卷60《孟子十·尽心上·鸡鸣而起章》)
龟山与廖尚书说义利事。廖云:“义利即是天理人欲。”龟山曰:“只怕贤错认,以利为义也。”后来被召主和议,果如龟山说。廖初举郑厚与某人,可见其贤此二人。二人皆要(上恐脱“不”字)主和议。及廖被召,却不问此二人,却去与叶孝先商量,更辅之以。及为中丞,又荐郑毂。然廖终与秦不合而出。但初不能别义利之分,亦是平时讲之不熟也。郑博士,某旧及见之,年七十余,云尝见上蔡。先人甚敬之。(《朱子语类》卷102《杨氏门人·廖用中》)
廖刚,字用中,顺昌人。尝从陈了翁游,已受学龟山。崇宁五年进士。宣和中,为监察御史。时蔡京当国,先生论奏无避。出知兴化军。绍兴元年,召为吏部员外郎。历起居舍人、侍讲、给事中、刑部侍郎、知漳州。秦桧当国,方主和议,召先生。先生咨于郑邦达,邦达曰:“和亦是好事。”先生至阙,拜御史中丞,助成和议。改工部尚书,终与桧不合而去。十三年,卒。尝与龟山说义利。先生曰:“义利即是天理人欲。”龟山曰:“只怕贤错认,以利为义也。”朱子言:“刚非诡随者,但见道理不曾分晓。龟山之言,正为是也。”(《宋元学案》卷25《龟山学案·龟山门人·尚书廖高峰先生刚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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笔者认为,“先生以《舜跖》一章使刚求之”与“龟山与廖尚书说义利事”当指一事,发生在廖刚早年问学杨时之际。《孟子》13·25看似通俗易懂,其实最容易陷于以利为义的误区。廖刚所以助成宋金和议,就是因为他起初未能明辨义利,平时又讲之不熟;其最终与桧党不合而去,则是因为儒家义利之辨的绝对律令充盈着笃实的光辉使然。《孟子》13·25属于小章,自然难以与《孟子》1·1、12·4相提并论。从《孟子》13·25单章解释史看,杨时讲过《鸡鸣而起章》(亦即《舜跖章》),范浚(1102—1150)写过《舜跖图》,冯从吾写过《善利图说》,足见这一章的独特与重要。检视杨时与廖刚这段往事,何尝不令人惊心动魄、战战兢兢、肃然起敬?“利益”二字,左手提刀,右手带血,堪比盗跖嘴脸;“仁义”一词,性上做人,事上检点,庶几虞舜情怀。利益与道义的两难永远是人之如何为人的“林中路”,儒家义利之辨的绝对律令永远是人之必须为人的“还乡路”,杨时与《鸡鸣而起章》的思想史叙事永远是人之所以为人的“现在进行时”。
原载:《东岳论丛》2025年第7期
作者:杨海文(1968— ),男,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、博士生导师,中山大学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中国现代化研究所研究员,尼山世界儒学中心孟子研究院特聘专家,研究方向:中国哲学。